来源:生命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7-06-05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分工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确保安全”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1、成立生命科学研究院安全消防工作小组【生科院字〔2017〕02号】。
2、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院领导总体负责,各中心负责人第一负责、各实验室及岗位具体负责的分级负责管理模式。
3、院领导与各中心负责人签署《广西医科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安全负责人职责
1、对初进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介绍有关防火、防爆等注意事项、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及使用方法。
2、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仪器的安全使用及危险化学品的储藏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3、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对拒之不听者可责令其离开实验现场。
4、发生意外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扑救、自救、互救。
三、进入实验区人员的安全意识
凡进入实验区域的人员均需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操作人员应了解仪器的性能和化学试剂的危险性质有关消防知识,有扑灭初起火能力。并执行下列各条:
1、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火、用电安全。
2、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饮食。
3、听从安全负责人的劝告,并积极协助其工作。
4、离开实验现场时应切断水源、电源,熄灭火源。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认真处理“三废”(废液、废渣、废气)后再由下水道排放或在指定地点埋藏。
5、若发生意外事故,应保持镇静,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自救、互救。
四、操作程序
1、防火
(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试剂要单独存放。存放柜顶部要通风,置于阴凉通风位置。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大于20 L的瓶装易燃液体。
(2)使用易挥发易燃液体试剂(如乙醚、丙酮、石油醚等)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绝不可在明火附近倾倒、转移这类试剂。
(3)进行加热、灼烧、蒸馏等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热易燃溶剂,必须用水浴或封闭电炉,严禁用灯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4)使用酒精灯时,灯内燃料最多不得超过灯体溶剂的2/3。不足1/4时应先灭灯后再添酒精。点火时要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绝不可用另一燃着的酒精灯去点。灭灯时要用灯帽盖灭,绝不可用嘴去吹,以免引起灯里酒精内燃。
(5)易燃液体废液,要用专用容器收集后统一处理,绝不可直接倒入下水道,以免引发爆炸事故。
(6)电炉不可直接放在木制实验台上长时间使用,加热设备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易燃液体。
(7)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电源线路是否正常。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防止因电火花、短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2、灭火
(1)实验室内必须配制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固定放置于便于取用的地点,并要定期检查器材的性能。
(2)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的基本知识,学会正确选择、使用灭火器材。
(3)若局部起火,要立即切断电源、关闭煤气、扑灭火源,移走可燃物。
五、学生实验室
1、学生实验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管理。
2、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实验值日生共同检查水、电、火、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3、按《实验室规则》和有关规程进行实验,保持实验室良好的秩序和整洁的面貌。
4、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六、外来人员须经批准或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实验室。
七、假期使用实验室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使用期间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对消防安全负全责。
八、每逢年、假日和寒、暑假,由生命科学研究院安全消防工作小组同实验室管理老师等全面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
九、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将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